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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联系QQ:888888888888  开奖助手文章频道社会新闻 丈夫法院求离婚 妻子有外遇私自转移家中财

丈夫法院求离婚 妻子有外遇私自转移家中财

文章分类:社会新闻   作者:邹曼   来源:三峡晚报   时间:2014/12/16 19:42:15   人气:2798   分享到QQ空间   收藏到QQ书签   推荐给朋友

 

丈夫法院求离婚 妻子有外遇私自转移家中财产

核心提示: 2009年,万某发现刘某有外遇,此后两人争吵不断。2010年,万某发现刘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0余万元,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因妻子有外遇,导致夫妻争吵不休,妻子还隐瞒丈夫转移家中财产。丈夫曾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妻子不但拒不执行,还搬离住所拒不回家。无奈之下,丈夫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近日,西陵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,准予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。

2004年,万某与刘某结婚,两年后生下一个女儿。2009年,万某发现刘某有外遇,此后两人争吵不断。2010年,万某发现刘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0余万元,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后经一审、二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,但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。

据了解,刘某平时也不怎么管孩子,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看。自从两人产生矛盾并闹上法院后,刘某干脆搬离房子与万某分居,夫妻关系未有任何缓和。无奈之下,万某向法院起诉离婚,请求法院判决孩子随自己生活,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。刘某称同意离婚,前提要求是抚养小孩,要求万某不再就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继续申请执行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万某、刘某因性格不合、刘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而产生矛盾,且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,可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应判决准予离婚。由于婚生女一直随万某生活,考虑到两人目前的经济条件及不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现状等因素,法院判决孩子随万某生活,刘某给予适当抚养费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,经一审、二审已处理完毕,本案中对财产分割不再处理。

承办法官介绍,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共同共有,享有平等的处理权,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,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,取得一致意见。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,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,该处分行为无效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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